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高國仁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純仁
陳純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再反訴原告之聲明亦有未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反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