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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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
證人乙○○右列證人因被告甲○○等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科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本院傳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到庭為證人;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