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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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9號原告 李成孝 被告 周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後提出)。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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