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張雅鈞 原告 陳雅鈺 被告 陳伯淵 法定代理人 陳鴻德
黃淑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伯淵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竹交簡字第
6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