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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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362號原告 林玉梅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告 鄭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以:兩造於民國77年7月23日結婚,育有二名子女,均已成年。兩造婚後原租屋住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原告娘家對面,初時尚稱平和,然未久被告即沾染賭博惡習,對家中生活不聞不問,更無家用,端賴原告娘家接濟。至91、92年間,被告依然故我,原告認為一直接受娘家接濟不是辦法,遂請娘家父母兄弟代為照顧小孩,離家工作以支付家用。原告離家後一、二個月內,二名子女原仍與被告同住,但被告動輒打罵小孩,更時常夜不歸營,毫無照顧小孩。未久,二名子女即搬去與原告娘家父母同住,被告原仍居住於租屋處,但不久即行搬離,從此未再回家。被告除有長期沉溺賭博、不顧家庭之行為,迫使原告必須離家工作,以維持家計外,更向銀行信用貸款,並要求原告擔任保證人,惟被告從未還款,致使原告必須清償其貸款,而造成原告信用破產。因原告離家已7、8年,被告完全未表達任何關心,兩造夫妻情緣已滅,根本不可期能繼續共同生活,遑論有絲毫維持婚姻之意欲;兩造難以維持婚姻,確因被告之過失所致,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前案紀錄表。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觀之原告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姓名為被告,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該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亦無不准依該法條第2項訴請離婚之理,最高法院86年
3月4日86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後未曾負擔家用,對家中生活不聞不問,迫使原告必須離家工作,以維持家計,至今分居已7、8年,經被告到庭指述綦詳,核與證人即兩造之女 鄭艾玲 到庭證述「(問:是否記得在何時有跟父母親一起住?)大概是國一之前有與父母親一起住。(問:國一之後?)國中一年級下學期母親就到嘉義去住,因為爸爸都不上班一直賭博,母親都是一直上班,家裡支出都由母親支撐。」「(問:母親去嘉義之後,你是何人照顧?)很多人,有外婆、舅舅、阿姨。(問:母親到嘉義時,是否還有跟父親一起住?)爸爸有暴力的傾向時,我跟哥哥就到新竹附近外婆住。住了一年之後才又回來跟爸爸住,之後高中一年級下學期就去嘉義跟母親住,哥哥跟外婆住。(問:你去嘉義住,哥哥在外婆家住之後,還有沒有跟爸爸住過?)沒有。」「(問:在你還有跟爸爸一起住的時間,爸爸一直都有賭博?)到現在一直都是。(問:如何得知?)每次我打電話給他,我都問他在做什麼,他都說沒有,但從話筒裡面都有聽到打麻將的聲音。」之情節大致相符。參以被告經本院二度合法通知均未到庭,可認彼此感情已然淡漠,且與夫妻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本質相違,綜上,兩造之婚姻於客觀上已生破綻,且主觀上亦查無雙方有維持婚姻之意欲,故誠難期待兩造有回復共同生活之機會,是若勉予維持婚姻,徒增雙方仇怨,應認此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兩造分居之原因,又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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