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56號原告 黃新鳳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被告 鄭香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