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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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戴光啓選任辯護人黃隆豐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7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文家倩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