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典融吳壬正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典融即吳壬正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典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之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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