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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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鴻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
林心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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