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芳珮 被告 曾瑞益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