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光啓選任辯護人劉佳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光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戴光啓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7號判決,其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收受判決後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逸倫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