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敬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敬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敬成(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06年11月6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犯罪時間甚為接近,且其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參酌其行為侵害法益之嚴重性,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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