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施錦芳 被告 姚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同段11045建號房屋之屋頂平台牆面(下稱系爭牆壁)拆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3規定,其裁判費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計徵標準。而原告上開聲明請求拆除系爭牆壁,返還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回復其得完整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480元【計算式:51,4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3.2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164,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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