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74號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被 告 黃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