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翰鍾
       陳志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
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
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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