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448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郭冬海
被 告 衛昌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暨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