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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