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朴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朴簡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