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甲○○、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若原債務人 黃天福 已死亡,請補繳黃天福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