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甲○○過失致人於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已於民國97年7月22日,在本院與被告成立調解,依調解筆錄內容第2項所載,告訴人願於相對人給付調解筆錄第一項款項後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卷附調解成立筆錄1份可參,且告訴人並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本院於97年8月13日收受之聲請狀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