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刑法第2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以本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質上非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前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㈢後段「至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意旨,本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其於95年8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8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2644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9月14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501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雖受刑人犯罪日期在94年8月1日,係於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然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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