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3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安 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