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6號

原告 蕭能維 律師(即 姚嘉玲 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吳景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能維律師為原告姚嘉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起訴時之原告姚嘉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在民國111年1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影本1份在卷可按。又本院業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選任蕭能維律師為本件訴訟起訴時之原告姚嘉玲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1份附卷足據。茲因蕭能維律師及被告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蕭能維律師為本件起訴時之原告姚嘉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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