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14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慈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若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雅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14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慈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若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