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56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家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毒品咖啡包伍拾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陸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毒品咖啡包伍拾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陸點伍柒公克),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主文欄關於扣案物品沒收部分,誤載為沒收銷燬,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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