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80號原告 陳韋天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告 洪證堯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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