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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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80號上訴人 洪證堯 兼代收人 黃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佰嘉汽車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8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琪媛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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