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富勝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丙○○男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告甲○○○TH
男2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富勝食品有限公司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