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昭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