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林威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3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17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