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3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32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17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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