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陳玉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萍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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