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鵬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田宗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
於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上訴人敗訴之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