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孫玉卿
被   告  趙李照惠
       李綉娥
       李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