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59號
原   告  林祥銘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林宜宏
       林章焜
       林敏道
       林中
       林三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所附之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
關於「 林銘祥 」記載,應更正為「林祥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莊良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