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A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及加重竊盜等罪嫌疑重大,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11月26日均延長羈押2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