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丙○○
乙○○丁○○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回復繼承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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