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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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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