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B法院書記官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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