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八號
抗告人金萬成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珠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德保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簡抗字第八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孫國禎~B法官沈佳宜~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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