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郭龍傳 被告 柯秋輪
廖宜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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