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榮豐
陳玉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尚應補繳24,024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2年3月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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