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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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93號

原告 簡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火德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芊卉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 重小 字第 4193 號裁定(113.02.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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