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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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
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江怡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麗君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麗君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利息計至聲請人提起本件繫屬日即民國112年12月6日止債權總額為18萬5,7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經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220元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 葉山吉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補正葉○○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追加葉山吉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被繼承人葉山吉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葉山吉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