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薪毓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