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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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李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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