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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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李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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