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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