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91號抗告人 呂益金 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3702號裁定(原聲請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1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原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呂益金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案件,法院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共計13罪,先後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法之所許,原法院審酌附表編號5、6、11犯行,係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比較新舊法之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審酌附表所示之易刑標準不一,依從舊從輕法則,適用行為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並參酌受刑人本件有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等犯行,逃漏稅捐之金額非微,並參酌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認原審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12之刑,皆已繳納罰金完畢,原裁定仍將之列為本件定執行刑之標的,顯然違法不當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附表:受刑人呂益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1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1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間│95年11月間│95年11、12月間│├──┬─────┼───────────┼───────────┼───────────┤│偵│機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3669號│98年度偵字第3669號│98年度偵字第3669號│├──┼─────┼───────────┼───────────┼───────────┤│最│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29日│98年9月29日│98年9月29日│├──┼─────┼───────────┼───────────┼───────────┤│確│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備註│編號1-10,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逃漏稅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1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幣900元折算1日,減為│幣900元折算1日,減為│││,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00元折算1日。│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1日。│幣900元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間│94年4月22日│95年6月23日前│├──┬─────┼───────────┼───────────┼───────────┤│偵│機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3669號│99年度偵字第786號│99年度偵字第786號│├──┼─────┼───────────┼───────────┼───────────┤│最│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29日│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確│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15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19日│99年6月28日│99年6月28日│├──┴─────┼───────────┴───────────┴───────────┤│備註│編號1-10,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7年12月19日前│97年12月26日│98年5月19日前│├──┬─────┼───────────┼───────────┼───────────┤│偵│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786號│99年度偵字第786號│99年度偵字第786號│├──┼─────┼───────────┼───────────┼───────────┤│最│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確│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8日│99年6月28日│99年6月28日│├──┴─────┼───────────┴───────────┴───────────┤│備註│編號1-10,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900元折算1日,減為│1日。││││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1日。││├────────┼───────────┼───────────┼───────────┤│犯罪日期│98年6月1日│94年12月12日│95年12月間│├──┬─────┼───────────┼───────────┼───────────┤│偵│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786號│100年度偵字第13881號│100年度偵字第13881號│├──┼─────┼───────────┼───────────┼───────────┤│最│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4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確│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5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2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8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備註│編號1-10,前經定應執行│編號11-13,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罪名│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間│├──┬─────┼───────────┤│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881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2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31日│├──┴─────┼───────────┤│備註│編號11-13,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