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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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桂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桂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桂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0年12月26日,而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年7月27日;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0年3月23日,係在100年12月26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劉桂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5日為警採尿│100年4月15日為警採尿│100年7月27日│100年7月27日│││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911、│100年度毒偵字第2911、│100年度毒偵字第2911、│100年度毒偵字第2911、││││3969號│3969號│3969號│39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是││之案件│││││├────────┼───────────┴───────────┴───────────┴───────────┤│備考│1-4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6│7│(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7日│100年3月23日│100年3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918、│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161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9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4日│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6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9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93號│││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考││6-7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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